博士学位评定会组织条例 (民国67年)
外观
← | 博士学位评定会组织条例 (民国65年立法66年公布) | 博士学位评定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67年5月23日(非现行条文) 1978年5月23日 1978年6月2日 公布于民国67年6月2日 |
废止,学位授予法 (民国7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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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学位授予法第五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博士学位评定会,应视每一博士学位候选人所研究之学科及所提研究论文题目,依本条例分别组成之。
第三条
- 博士学位评定会,置委员五人至九人,由教育部部长聘任之,并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
- 前项委员如有由提出候选人之学校教师或原校考试委员担任者,以一人为限。
第四条
- 博士学位评定会委员应具左列资格之一:
- 一、曾任教授五年以上,并担任与博士学位候选人所提研究论文之有关学科教学者。
-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及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员五年以上,对博士学位候选人所提研究论文学科有专门研究者。
- 三、在学术上有卓越成就,并对博士学位候选人所提研究论文学科有专门研究者。
第五条
- 博士学位评定会办事人员,由教育部就现有人员中指派兼任之。
第六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