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卫生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公费医疗范围的答复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卫生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所属事业
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公费医疗范围的答复

卫医张字〔65〕第61号
财文王字〔65〕第119号
会字〔65〕第108号

1965年4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文件

  关于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享受公费医疗范围问题,过去已有明文规定。我们意见仍按财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1953年6月24日“关于各级工会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待遇四项规定的通知”执行。即各级工会干部学校、训练班和由文教经费及劳动保险金所举办的文化宫、疗养院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65年4月3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