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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条例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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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条例 (前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18 年 4 月 13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18 年 4 月 13 日公布
1.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32 年 6 月 12 日
修正全文6条
中华民国 32 年 7 月 6 日公布
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6 条
中华民国 46 年 4 月 26 日
修正前[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7条
中华民国 46 年 5 月 9 日公布
3.总统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7 条
(原名称:国民政府颁发印信条例;新名称:印信条例)
中华民国 89 年 5 月 16 日
修正第5条
中华民国 89 年 5 月 17 日公布
4.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122850 号令修正发布第 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6 年 3 月 2 日
修正第3, 5条
中华民国 96 年 3 月 21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34531号令
修正公布第 3、5 条条文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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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分类
:
中华民国18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全文2次的改名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4次含全文2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4次的改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