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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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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
沿革
中华民国行政院(含原住民委员会)、原住民委员会

  1. 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79)台内字第0590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1条。
  2.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4)台内字第 10021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部分条文(原名称:山胞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新名称: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
  3.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87)台内字第1130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43条。
  4.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令修正发布第2、5~9、12、17、21、24、26、30、40、43、44条条文;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5.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90)台内字第071570号令修正发布第1、8、9、10、18、23、24、28、42条条文。
  6.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院台内字第0920015391号令修正发布第4~9、12、17、21、23、24、30、40、43条条文。
  7.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台建字第 0960013991 号令修正发布第2、5~9、12、17、21~24、30、40、43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台规揆字第1010154558号公告第23条第2项所列属财政部“国有财产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财政部“国有财产署”管辖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8812号公告第2条第1项所列属“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员会”管辖
  8.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台原字第1070177593号令修正发布第2、6、13、14、18、19、24条条文;并增订第 14-1、43-1条条文。
  9. 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七月三日原住民族委员会原民土字第10800384812号令修正发布第1、6、7、10、14-1~20、26、43-1条条文;并删除第8、9、11、12、42、43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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