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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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组织条例 原住民族委员会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3年1月14日(现行条文)
2014年1月14日
2014年1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3年1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367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3年(2014年)3月26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4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367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3 年 3 月 26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发社字第1031300342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

  行政院为统合原住民族政策,保障原住民族权益,办理原住民族业务,特设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规划、协调及推动。
  二、原住民身分与原住民族之认定、部落之核定、原住民族自治与原住民族国际交流之规划、审议、协调及推动。
  三、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语言保存与传承及传播媒体之规划、审议、协调及推动。
  四、原住民健康促进、社会福利、工作权保障、就业服务、法律服务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五、原住民族经济、观光、产业、金融服务、住宅、原住民族地区部落基础建设与传统智慧创作保护之规划、协调及推动、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之规划、管理及辅导。
  六、原住民族土地、海域、自然资源及传统生物多样性知识之调查、规划、协调、保护、利用、管理,原住民族传统领域之研究、调查、谘商、规划、协调、公告、权益回复及纠纷处理。
  七、所属原住民族文化发展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八、其他有关原住民族事项。

第三条 (正副主任委员之设置)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由原住民担任;副主任委员三人,其中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副主任委员中,二人应由原住民担任,且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者,应具原住民身分。

第四条 (委员人数、任期及权责)

  本会置委员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应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其聘期随主任委员异动而更易;馀均为无给职,由主任委员提请行政院院长就原住民族代表、有关机关代表及学者、专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满得连任,但委员为有关机关代表者,其任期随职务异动而更易。
  前项委员,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具原住民族身分。

第五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会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六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各官等人员具原住民身分之最低比例)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前项人员,简任、荐任、委任各官等人员具原住民身分者,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本法所定进用原住民比例,现有员额未达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务人员出缺后,再行进用补足。

第七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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