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之农业类雇主聘雇外国人入境居家检疫费用补贴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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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之农业类雇主聘雇外国人入境居家检疫费用补贴作业规范
农辅字第1090024245A号
中华民国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中华民国109年(2020年)11月4日
2020年11月4日
法规内容

一、本作业规范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对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产业事业纾困振兴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本作业规范补贴对象为依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十九条之九及第十九条之十二规定聘雇外国人从事外展农务及农、林、牧或鱼塭养殖工作之雇主。

三、补贴条件:

(一) 补贴对象聘雇外国人入境,经卫生单位开立居家检疫通知书后入住合法登记之防疫旅馆。

(二) 补贴对象聘雇之外国人在检疫期间内未违反居家检疫通知书及该通知书所列之防疫措施规定。

四、补贴金额:补贴入住防疫旅馆实际费用百分之五十,每名聘雇之外国人最高补贴新台币一万五百元。

五、符合补贴条件之补贴对象,自聘雇之外国人检疫结束日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填具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本会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一) 居家检疫人员名册(含中英文姓名、护照或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及检疫起迄日期)。

(二) 劳动部核发之入国引进许可函。

(三) 居家检疫通知书影本。

(四) 防疫旅馆之发票或收据正本。

(五) 拨款帐户存折封面影本,帐号应清晰可见。

(六) 领据,金额应以中文大写数字填写(格式如附件二)。

六、补贴对象依本作业规范领取补贴后,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会应撤销或废止补贴,并追回已拨付之全额款项:

(一) 不符合第二点或第三点规定。

(二) 提出之申请文件有伪造、变造或虚伪不实。

(三)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重复申领其他性质相同之补贴、补助或津贴。

(四) 以任何形式由聘雇之外国人负担入住防疫旅馆费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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