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众党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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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众党会则
台湾民众党
192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党称为台湾民众党置本部于台北,有党员十五人以上之适当地方得置支部但须经中央常务委员会之承认。

第二条
本党目的在于实现本党之纲领政策暨决议宣言。

第三条
本党以赞同本党纲领之同志组织之;
入党须得党员二人以上之绍介经中央常务委员会之承认。

第四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在全岛党员大会。


第二章中央机关

第五条
本党中央机关如下:
一、全岛党员大会。
二、中央委员会。
三、中央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
全岛党员大会为本党最高决议机关,常会每年开会一次,但中央委员会或党员三分之一认为必要时应召开临时会,均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之其场所与期日由中央委员会定之。
全岛党员大会职权如下:
一、条改章程。
二、议决各种决议案。
三、受理委员会报告。
四、监查本党财政。

第七条
中央委员会为本党最高执行机关以支部常务委员组织之。常会每六个月开一次,但中央常务委员会或中央委员三分之一认为必要时应召开临时会,均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其期日与场所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定之。
中央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执行全岛党员大会之决议。
二、决定临时发生事件之对策。
三、统理本党财政。
四、组织中央各部。
五、指挥支部执行党务。

第八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以各支部常务委员一名组织之,对中央委员会负责执行党务常会每两月开一次,但常务委员三分之一认为必要时应召开临时会。
中央常务委员会认有必要时得推荐中央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本党得经中央委员会之决议聘顾问若干名。

第十条
本支部各机关之委员其任期各为一年,但不妨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各种会议以出席党员数之多数决之。


第三章支部机关

第十二条
本党支部之机关如下:
一、支部党员大会。
二、支部委员会。
三、支部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支部党员大会为支部最高决议机关,常会每年开一次,但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三分之一认有必要时应召开临时会。均由支部委员会召开,期日场所由支部委员会定之。
支部党员大会权限如左下:
一、选出支部委员。
二、议决支部各种决议案。
三、接受支部委员会报告。
四、监查支部财政。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为支部最高执行机关,支部党员每五人选出支部委员一人组织之,常会每三个月开一次,但支部常务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三分之一认有必要时应召开临时会。均由支部常务委员会召集,其期日及场所由支部常务委员会定之。
支部委员会之权限如下:
一、执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
二、秉承本部指挥执行党务。
三、决定支部内临时发生事件之对策。
四、管理支部财政。
五、组织支部各部。
六、募集会员。
七、代理本部征收党费。

第十五条
支部常务委员会由支部委员每三人互选一人,对支部委员会负责执行党务,常会每月开会一次,但常务委员三分之一要求时应召开临时会。
支部常务委员互选中央常务委员一人。

第四章财政

第十六条
本党经费以党费及其他收入充之。

第十七条
党员每年缴纳党费六圆,但有不得已事情者得经中央常务委员会之承认免除之。一年未缴党费者除名。

第十八条
本部及支部财政均受中央委员会支配。


第五章纪律

第十九条
党员应恪守本党之纲领及章程,服从本党之决议。在党内对各种问题有讨论之自由,一旦决议之后须一致进行。

第二十条
党员污辱本党体面,或违背前条章程者须受中央委员会如下之处分:
一、劝告。
二、惩戒。
三、除名。
必要时得将其理由发表于报端。但除名处分须得中央委员三分之二赞成。被除名者得向次届全岛党员大会抗议,在抗议期间中暂停其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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