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令前法部无论新旧各员未经指派者均暂缓进署听候应行委任各官即当另行通告定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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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部令
中华民国司法部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8日
1912年5月8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五月初八日第八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5月8日)

溯自国体变更中央行政机关本应首先改组维时国务院尚待组织在京原有各部不得不暂时继续办事迨四月二十一日奉 大总统令。宣告国务院成立旧日各部事务应分别交替由各总长接收办理是为一定之手续亦正当之办法固无所容心于其间也。顾自共和宣布以来全国统一在北在南凡经服务之人均属尽力民国本总长同深敬佩毫无歧视玆经本总长派员接收前法部事务无论新旧各员未经指派者均暂缓进署听候另行组织。本总长自当虚心访察延揽富于学识经验之人共图司法行政之进行。除荐任官外所有应行委任各官即当另行通告定期考试以示大公。且此次考试并非专为去留部员之计考试及格而未经选入本部者仍可为改良法院之储备惟是民国用人期无幸进而官制谨严必难普及任劳任怨。本总长亦所不辞区区此心实惟共谅。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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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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