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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令著安徽省提法司饬试署安徽高等审判厅推事吴庆莪等迳向浙省议会请愿法官任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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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部令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司法部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14日
1912年5月14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五月十八日第十八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5月18日)

据试署安徽高等审判厅推事吴庆莪等呈请转咨浙都督。将浙省议案不列由考试法官。而曾任推检一项资格。请饬修正。一面付参议院提议前清考试法官如何位置。并请示遵等情到部。查法官任用。自应规定画一办法。断不容省自为异。据称浙省临时议会议决任用法官一案。系在南北未经统一以前之规定。该员等对于该议案既有意见。可迳向该省议会请愿。未便由本部转咨办理。著该省提法司即饬遵照。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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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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