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通令京外司法衙门报部案件无论是否应候部覆均将宣判之日载明
外观
司法部部令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司法部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6月2日 1912年6月2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六月初二日第三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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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法庭宣告判决案件法院编制法本有规定而判决之年月日于判决书中亦须详为记载是为法定要式不容疏漏。惟查近来各司法衙门报部案件于判决日期多未随案声明。则上诉期既自何日进行判决至何日确定本部无从悬断殊非慎重诉讼之道。为此。通令京外司法衙门嗣后报部案件无论是否应候部覆均将宣判之日载明以备查核。此令。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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