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11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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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字号[编辑]

释字第 117 号

解释日期[编辑]

民国 55年11月9日

解释争点[编辑]

第1届国大代表出缺递补条例第3条等合宪?

资料来源[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273 页

解释文[编辑]

  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出缺递补补充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及第四条之规定,与宪法尚无抵触。

理由书[编辑]

  宪法第三十四条明定国民大会代表之选举罢免,以法律定之。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出缺递补补充条例系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及同法施行条例之补充规定。其第三条第一款所定行踪不明三年以上,并于政府公告期限内未向指定机关亲行声报者视同因故出缺,第四条所定候补人有此情形者丧失其候补资格,乃因中央政府迁台后,为适应国家之需要而设,与宪法有关条文尚无抵触。

相关附件[编辑]

凌承绪 涂思宗 声请书
  具声请书人凌承绪涂思宗均系人民依宪法法律选出之第一届国民大会
应依法递补代表之候补人其资格与权利应受宪法之保障现遭受不法侵害对
于行政法院诉讼驳回终局裁判所适用之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出缺递补补充
条例发现有抵触宪法疑义谨依宪法第七十八条及大法官会议法第四条第二
项之规定详陈左列事项声请解释
一、必须解释理由及有关宪法条文
  民主立宪政治当以民权为主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行使均有定第故我国
现行宪法将保障民权列为首要国民大会为代表人民行使政权的最高权力机
关国大代表及应递补代表之候补人系由国民依法选出受选民之付托代表民
意行使政权所以国大代表及代表候补人之资格系本于人民授权而产生乃属
公职应受宪法之保障政府纵然万能亦未便侵害民权查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
出缺递补补充条例有违宪法且钧院对国大代表总额解释之旨趣不符亟应宣
布无效其理由如左
一、侵害民权抵触宪法按补充条例第三条规定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有左列
  情形之一者视同因故出缺其第款为行综不明三年以上并于政府公告期
  限内未向指定机关亲行声报者又第四条规定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候补
  人有第二条或第三条情形之一者丧失其候补资格使政府承办业务单位
  有解行综不明三年以上之机会偏差营私藉未依限声报为词任意注销经
  人民选举授权而产生之代表及代表候补人之资格显与宪法章首开宗明
  义保障民权之揭示及人民之自由权暨宪法第十五条人民之生存权工作
  权……应予保障之规定相抵触而且宪法第廿八条规定国民大会代表每
  六年改选一次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
  依此国民大会代表或代表候补人之资格宪法已明白规定应俟次届国民
  大会开会之日始得解除并奉有总统四二台统一申梗电及王前院长发表
  谈话释示详明原电与谈话附呈非任何人或法律所能否决该条例指未依
  限声报应予注销资格置治权于政权之上根本违宪。
二、代表候补人衣据宪法第卅四条及选举罢免法第廿九条之规定而产生旨
  在遇缺递补以充实国民大会组织而维持其生机俾吻合宪法第廿六条每
  县市各选出代表一人之规定其递补程序在选举罢免法第廿九条代表出
  缺时由候补人依次递补规定详明如代表健在代表候补人仅属备员其声
  报与否本不碍当时大会之召开况承办国大代表递补事务之内政部早已
  具备各代表候补人之简历资料遇有缺出即可查召尤不应和代表同样作
  限期声报之规定因该条例之存在承办单位竟对已追随政府来台行综明
  朗因故未依限声报之候补人亦未容递补矣此种举措实创法治史之奇闻
  有危及我国法治中断之虞不仅与宪法第廿六条及第廿八条相抵触并将
  宪法第卅四条及选举罢免法第廿九条置于废弃。
三、钧院大法官会议对国大代表总额疑义之解释释字第八十五号意旨略称
  当前情况较之以往显有重大改变自应尊重宪法设置国民大会之本旨以
  依法选出能应召在中央政府所在地集会之国民大会代表人数为国民大
  会代表总额其能应召集会而未出席会议者亦应包括在此项总硕之内此
  种解释其效力等于宪法何尝有时间空间及声报与未声报之限制现内政
  部及行政法院偏据补充条例曲解行综不明意义对依法选出能应笸在中
  央政府所在地集会应依法递补之代表拒于门外不容其递补出席显与上
  项之解释义旨不符
  宪法第一七一条及第一七二条规定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命令与宪法
  或法律抵触者无效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出缺递补补充条例违宪已如上
  述应请依法废止以保障民权维护宪政
二、争议之经过及对本案所持之见解
  声请人为地区选出之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候补人因原籍代表先后病故
  出缺曾适时依法向内政部声请递补该部以声请人在四十二年十月公告
  期间原公告附呈未办声报手续引用代表出缺递补补充条例第三条第一
  款之规定行综不明三年以上并于政府公告期限内未向指定机关亲行声
  报者谓未依限声报已丧失候补资格声请人等以候补代表之资格系经人
  民依法选举授权而产生民主立宪政体决无仅因未依限向政府机关办理
  声报手续而丧失民选资格之理在规定声报期间承绪因军事急务奉派出
  差思宗因对大陆工作遣驻大陆边缘之海外未能依限亲行声报但均系卅
  八年追随政府来台在台设有户籍并在卅八年至四十二年期间奉有总统
  明令经行政院长附署之任官令原令附呈正为国家处理公务日与社会人
  士接触显无行综不明之事实主要条件欠缺自不适合该条例之规定经会
  同同样情形之候补人贺翊新赵学㴋续琅详陈法理依据数度具文力争案
  经内政部前部长田炯锦报请执政党对该条例予以解释并请作政策性之
  指示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为此特组设专案小组由法学专家缜密研究提
  出閞于补充条例之解释略称国大代表或代表候补人如现尚在台有户籍
  及个人身份证不能谓为行综不明纵未依公告期限声报而主要条件欠缺
  显与补充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情形不合无从适用其未在台而确在国外
  有居位者音信可证者自应非行综不明原解释附呈并经中央第一九一次
  常会通过决议国民大会代表及候补人虽未按时声报但非行综不明者准
  向内政部补行声报原决议附呈行政院因曾颁发释示该条款之一八七四
  号院令结论规定未依限声报者应已丧失资格原令附呈缺乏认错改正精
  神对上项决议延不执行声请人先后完成诉愿程序诉愿书及诉愿决定书
  再诉愿及再再诉愿驳回决定书附呈乃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书附呈
  自五十三年一月起本案在行政法院拖延积压两年原告曾十数次具文催
  办催办声请书附呈被告内政部亦曾多次提出答辩答辩书附呈均系强谓
  依据补充条例及行政院释示令未依限声报应已丧失资格法院似受权势
  影响久悬不决因而引起立法委员国大代表为保障民权维护宪政法治而
  立持正义各依权责对本案提出有效之措施如53.10.20.立法
  委员十八人提出书面质询说明审议该条例之立法原意及行政院处理本
  案不公不法情事原质询文书附呈53.12.25日国民大会通过请
  政府对于追随政府来台之国大代表候补人虽未依限声报但确非行综不
  明者应准依法递补以维护宪政及加强政权行使案原案附呈54.5.
  18日立委十八人提出严厉之再质询再质询文书附呈54.10.5
  日立法委员以行政院对两次质询均未答复又提出施政质询原质询文书
  附呈中间声请人等以行政院处理本案不公不法行政法院任意拖延积压
  人民诉讼案件渎职误公于54.2.8日向监察院请愿请求查办并于
  54.9.15日补呈声请书催请查办原请愿书及声请书附呈不意行
  政法院院长马寿华老羞成怒于已奉令他调在尚未移交期中竟偏据内政
  部提出对行综不明三年以上歪曲解释之答辩书内政部答辩书附呈为驳
  回之判决原判书附呈夫人之行综明否完全是事实问题要将一个行综明
  朗的人无论如何歪曲巧妙的方法来说他是行综不明三年以上均与事实
  不符离开事实之判决显属违法除呈请监察院查办外声请书附呈兹不赘
  述此为本案争议之经过
  惟声请人之见解认为行政法院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为第一届国民大
  会代表出缺递补补充条例根本违宪已如前述故特依法声请解释
三、有关机关处理本案之主要文件及其说明
  1 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出缺递补补充条例
   说明:该条例系行政院内政竟閷拟送请完成立法程序于四十二年十
   月公布其第三条第一款内容侵害民权抵触宪法已如前述
  2 总统四二台统(一)申梗代电及前司法院长王宠惠谈话
   说明:此电系四十二年九月核准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应适用
   宪法第廿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
   同年十月五日王前司法院长发表谈话加以解释
  3 内政部内国创字第一号公告
   说明:四十二年十月五月内政部公告代表及候补应办理亲行声报手
   续并规定代表候补人逾期不声报而行综不明三年以上者即丧失其候
   补资格
  4 中央专案小组谢冠生先生等对代表出缺递补补充条例之解释
   说明:上项解释系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应内政部请求组设专案小组
   由谢冠生先生等提出之解释约谓国大代表或候补人如现尚在台有户
   籍及身份证不能谓为行综不明
  5 中央第一九一次常会决议
   说明:此项决议系内政部报请中央党部作政策性处理原则之决定而
   成立通过指示内政部对未依限声报但确非行综不明者应准补办声报
  6 行政院台四四内字第一八七四号令
   说明:此令系行政院对内政部请示之释示指令其结论规定未依限声
   报者应已丧失资格
  7 立法院立法委员提出之质询文书
   说明:五十三年十月廿日立委田镇南温士源等十八人认为行政院对
   未依限声报但非行综不明之国大代表候补人声补案处理失当提出质
   询说明审议补充条例之立法原意在限制大陆附匪陷匪未随政府来台
   之资格以便就来台之候补人予以递补充实代表名额民主立宪政体决
   无仅因未依限声报而丧失民选代表资格之理并指出行政院处理本案
   四项不公不法情事提请答复或依法改善
  8 国民大会决议
   说明:五十三年十二月国民大会年会通过请政府对于追随政府来台
   之国大代表候补人虽未依限声报但确非行综不明者应准依法递补以
   维护宪政及加强政权行使案并决议送请政府确实依法办理
  9 立法院立法委员提出之再质询文书
   说明:五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立委艾时谢仁钊等八十八人以行政院对
   有关候补代表声补案之质询延不答复致本案久悬不决再质询指出政
   院处理本案有损民主法治风度及伤害民权五项事实提请答复
  10 立法院立法委员为行政院不答复本院委员一再提出有关国大代表递
   补案之质诣提出之施政质询文书
   说明:五十四年十月五日立委李公权认为行政院对立法委员有关本
   案提出之一再质询不予答复与宪法赋予立委之质询权及被质询人不
   得拒绝答复之规定不合事关宪政体制敬请答复
  11 呈监察院请愿书
   说明:声请人以行政院处理本案不公不法行政法院又故意拖延积压
   屈愤之情无由申雪乃于五十四年二月八日会同贺翊新赵学㴋绩琅沈
   德仁向监察院请愿详陈四点事实请予纠正弹劾
  12 呈监察院声请书
   说明:声请人以本案久悬不决于五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向监察院补呈
   具体事证催请查办
  13 行政法院第二一九号判决书对声请人凌承绪诉讼判决驳回理由相同
   说明:本案在行政法院积压两年前院长马寿华在已奉令他调尚未移
   交期中于十月五日接到被告第三次答辩书竟能于当日以抄本分送当
   事人而为闪电惑驳回之判决其内容一、对已准乔代表补办声报之重
   要事证以不在审理范围而轻予抹去二、亦认为专以未依限声报为丧
   失资格之裁定理由容有未备三、做成不切事实不合法理之歪曲巧妙
   理由来说明未依限声报即可认为系属行综不明三年以上以迁就条例
   规定丧失资格之两个要件将一个明明未失综的人硬说他行综不明犹
   如把一只鹿硬指它是一匹马离开事实之判决焉能适合此民主法治之
   时代
  14 呈监察院声请书
   说明:声请人以行政法院曲解行综不明做成离开事实之判决显属违
   法于五十四年十一月廿七日声请监察院查办并以有关补充条例之解
   释已有五种岐异均已见诸公文书已非私人意见应请统一解释以明是
   非
  15 另有关诉讼文件卅八种参证文件廿四种附呈
  综观上述文件因该条例内容违宪致引起中央各院会多种岐异之见解特
  请钧院解释以明是非
四、声请解释之目的
  请裁定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出缺递补补充条例无效明令废止或将该条
  例第三条第一款为合理合法之统一解释令饬遵行使追随政府来台之代
  表候补人能依法递补代表以保障民权维护宪政

相关法条[编辑]

中华民国宪法 第 34 条 ( 3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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