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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释字第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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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释字第1号令 司法院令
释字第二号
三十八年一月六日
1949年1月6日
司法院令 (民国41年5月21日)
本作品收录于《总统府公报 (民国38年1月7日)
总统府公报第197号第8页

  玆将本院大法官会议议决释字第二号解释,公布之。此令。

本作品来自司法院依据《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令”的司法院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正式内容仍应以《司法院公报》公布者作准。维基文库不提供法律咨询,而其收录的内容,也不是中华民国政府机关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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