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24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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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释字第247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248号解释
制定机关:司法院大法官
1989年11月24日
司法院释字第249号解释

解释日期

民国 78年11月24日

解释争点

以“费用还原法”推计销售额据以课税之命令违宪?

资料来源

司法院公报 第 32 卷 1 期 19-22 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 19 条 ( 36.12.25 )

营业税法 第 13、17、24、40 条 ( 77.05.27 )

解释文[编辑]

  财政部于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五月一日核定发布之小规模营利事业营业税查定作业要点小规模营利事业查定课征营业税费用标准小规模营利事业查定课征营业税专用费用率,系依据中华民国六十九年六月廿九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营业税法第十七条而订定。该法于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并于次年四月一日施行后,财政部另又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合并订定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办法一种。均系用“费用还原法”,依营业费用除以费用率之计算公式,推计销售额据以课税,以简化对于小规模营业人之课税手续,既已兼顾不同地区之不同经济情形,以期切合实际,而小规模营业人如不愿依此特种方法计算税额,仍得自行申请依一般方法计算税额,符合租税公平原则。是上开法令与宪法并无抵触。

理由书[编辑]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并未限制法律规定于特定情形下以推计核定方法课税,前经本院释字第二一八号解释阐明其旨。中华民国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营业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规模狭小、交易零星之营利事业,及其他依照财政部规定免予申报营业额之营利事业,由主管稽征机关依各该业营业状况,厘订税级,根据调查之资料予以查定,每三个月定额课征一次。前项查定计算公式,由各省(市)政府订定,报由财政部核定之。”嗣该法于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并于次年四月一日施行,其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前项小规模营业人,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各业以外之规模狭小、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财政部规定标准而按查定课征营业税之营业人。”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分别规定“依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典当业及依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由主管稽征机关查定其销售额及税额,每三个月填发缴款书通知缴纳一次。”、“前二项查定办法,由财政部定之。”均属法律于特定情形下以推计核定方法课税之规定。财政部依此有关规定,先后于中华民国七十三年五月一日核定发布小规模营利事业营业税查定作业要点、小规模营利事业查定课征营业税费用标准及小规模营利事业查定课征营业税专用费用率,及中华民国七十五年七月七日随营业税之修正而合并订定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办法一种。前后规定一贯,可相继适用,即均系用“费用还原法”,依营业费用除以费用率之计算公式,推计销售额,而据以依法定税率课税,以简化对于小规模营业人之课税手续。其中营业费用标准,依该查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省(市)主管稽征机关应视辖区经济发展情形,按地段或行政区域,拟定等级评定表,报财政部备案,以资兼顾而期切合实际;而小规模营业人如不愿依此特种方法计算税额,并得依前述七十四年十一年十五日修正公布之营业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小规模营业人及其他经财政部规定免予申报销售额之营业人,得申请依照本章第一节规定计算其营业税额,并依第三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之规定,自行申请依一般方法计算税额,使与一般营业人申报缴纳之方法完全相同,符合租税公平原则。是上开法令,自与宪法并无抵触。至统一发票给奖办法第八条,并未为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应不予解释,合并指明。

相关附件[编辑]


抄高徐0莲声请书
请愿人:兴华文具行
受文者:司法院
主 旨:请依法解释下述三点意见是否成立?
甲、新制“营业税法( 74.11.15 公布)”似有违背宪法“平等(第7条)”及“民生主义(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旨,行“助富欺贫”之嫌。
乙、财政部“费用还原法换算免用发票小规模营业人营业额,不顾实际,坚持强迫课税做法违背宪法(第 22 条)似有利用公权压迫人民尽无义务之义务之嫌。
丙、统一发票给奖办法(第8条)等于协助用发票大规模营业人(此后简称大营业人)打击免用发票小规模营业人(此后简称小营业人)“造成营业机会之不平等”,似有违背宪法(第七条)之嫌。
说 明:甲、乙、丙均请调阅拙夫高华欣 76.06.15 请愿书及附件–钧院台秘二字第○六二六九号档案。丁、本行(店屋系民贷国民住宅)为民理家馀暇照顾之副业,用资弥补家计不足,拙夫退休(71年06月)即决定结束,故短销货物出清不进。目前月销额均在三万元以上下(大月上、小月下)自 75.09.30 陈情书(抄本附呈)一再声请“驻店稽征”并声明“如月销额超过起征标准四万元,超过部分愿意连本带利奉送政府,均未被 台南市税捐稽征处理会,谨请
司法院公鉴
负责人 高徐0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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