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01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0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8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复手枪纵系供自卫之用,在未受允准委任而持有者,若不能证明出于正当理由,应构成军用枪炮取缔条例第二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