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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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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4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自诉人为当事人之一造,审判日期固应出庭,但曾经传唤到庭一、二次,其后虽不到案,仍应就其陈述而为裁判,不得以撤回自诉论 (参照院字第八八一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