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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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3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加委各县县长兼本部军法官暂行条例所称盗匪,应以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各款所列之盗匪为限,刑法上之窃盗、强盗、海盗,不能包括在内。关于此类案件之审理判决及执行,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加委各县县长兼本部军法官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既设有特别规定,当事人自不得依通常程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