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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6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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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6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6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6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5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诉既经撤回,无庸再以判决驳回,但代理人为被告利益起见而上诉者,非得被告之承诺,不得撤回,至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系指已经丧失上诉权之上诉而言,与撤回上诉之情形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