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9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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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9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9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9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7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4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自诉人到庭一次后,再经迭次传唤,迄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该自诉人所在不明,致无从传唤,自得由配置检察官,承担其诉讼执行原告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