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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0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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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0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0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0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9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专限于民事法院裁判前应停止刑事审判程序,至行政公署之处分,并不包括在内。

  (二)来呈所述情形,应属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