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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2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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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1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2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2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留置送达,原系因应受送达人拒绝收领而无法律上之理由而设,若因受送达人不许留置,遂不予送达,显属于法不合,自仍应为留置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