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2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1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7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逾越补正诉讼费用期限而驳回上诉之裁定,虽未送达,不因受裁定人在期间外补缴讼费而更正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