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12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3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3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7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官署处分地方公产有违法或不当时,该地人民就其个人资格自无诉愿之权,但如可认为出于该地人民公共之意思,或可认为该地人民之代表者,自可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