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34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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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3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1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79 页 | |
关于田地、山场、园荡等不动产之租赁,未定期间者其计算诉讼价额之标准,亦应适用院字第八六三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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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田地、山场、园荡等不动产之租赁,未定期间者其计算诉讼价额之标准,亦应适用院字第八六三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