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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5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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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5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5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5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9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函所谓以省政府名义,训令县政府遵照执行,仍应视其对于人民所为处分之名义,系为省政府抑为县政府,依照诉愿法第二条第一款或第三款之规定,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