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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7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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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7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7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7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逾三百元之第二审判决,如当事人未为特许上诉之声请或已经原法院驳回其声请者,均应于宣示判决之时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