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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7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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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2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97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民法亲属编施行后所发生之废继事件,既无法律可资援引,即应依民法总则第一条以终止养子女收养关系之法条,作为法理采用。

  (二)未成年之子女,不同意于父母代订之婚约,其婚约当然无效,不生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