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1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私运、藏匿、贩卖军用枪炮、子弹,应依军用枪炮取缔条例处断,已见院字第四十九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