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21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2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2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5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私盐治罪法第九条所谓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属于犯私盐罪者所有为限,该条上段已有明文,与刑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后段之意旨,原无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