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2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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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2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2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2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6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26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第一二六条所载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债权,系指与利息等同一性质之债权而言。至普通债权之定有给付期间,或以一债权而分作数期给付者,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