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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3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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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3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3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3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68 页

相关法条:民法债编施行法 第 5 条 ( 19.02.1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债权编施行法第五条,乃就该编施行前发生之利息债务,于施行时尚未履行者特设之规定,债编施行后发生之利息债务,不适用该条但书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