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2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2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禁烟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自禁烟法施行之日起至十八年三月一日止,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暂行停止其效力,但在该法未施行前已犯吸食鸦片之罪者,不因施行禁烟法而免予论科等语,正审核间,适于七月二十五日奉国民政府令,兹制定禁烟法公布之等因,查本案系就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公布之禁烟法请求解释而予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