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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5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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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5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5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3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9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05、206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会款长码、短码之比较,其差额衡以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依民法第二零六条之规定,即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