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6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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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6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6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4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9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地亩房屋之文契,系证明不动产之文件,因请求返还该文契而起诉,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由法院核定其价额,不得即以其所载之地亩房产价额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