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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7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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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7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7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5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政府临时法庭依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七条判决之案件,按照同法第八条规定,既不适用上诉程序,自不许原告诉人呈诉不服。惟临时法庭对于刑法上之杀人、放火、强盗等罪,必与被告所犯之危害民国罪,具有刑法第七十四条所载情形,始得一并审判,如果危害民国部分,谕知无罪,则关于杀人等罪部分,显不发生牵连关系,该庭并予判决,即属无效,仍应由第一审按照通常程序另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