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2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1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土豪劣绅案件,如告诉人上诉在关于取消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办法第六条施行以前,自属有效,若上诉在后,则依该办法第五条关于上诉应照通常程序办理之规定,其上诉即非合法,但应注意有无检察官因请求而提起上诉即非合法,但应注意有无检察官因请求而提起上诉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