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8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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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8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5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不达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者,在未依法撤销以前,应认为有行为能力。

  (二)未满十六岁人与人结婚,虽属违法,然既系结婚,以无犯罪故意,故不成立犯罪。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系奸淫未满十六岁之女子,若为已婚之妇,则不成立该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