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83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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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5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9 页 | |
以不得享有著作权之著作物,翻印仿制,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权,朦准注册,系违反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一经发觉,即应送由该管法院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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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得享有著作权之著作物,翻印仿制,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权,朦准注册,系违反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一经发觉,即应送由该管法院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