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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9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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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9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9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9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6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本夫系聋哑人,尚可以文字陈述告诉之意旨,如并不识文字,自得委任他人代行告诉 (表意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