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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0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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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0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0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8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2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剿匪省分,各县所设区长,既系辅助县长执行区内公安事务,核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三款之资格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