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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1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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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9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3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公用水面之渔业权利,由私人占有者,如于渔业法施行后一年内,未呈请登记时,依渔业法第四十八条及同法施行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既应以废业论,则该占有人即属无权再与他人订立入渔契约,及收取入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