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3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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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2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3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3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0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外国私人从前在中国所绝买之土地,虽不能取得中国之土地所有权,但该地既卖与中国人,自可因中国人请求,而为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有权移转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