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4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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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债务人之财产,虽经其债权人声请假扣押,但在第一次拍卖终竣以前,其他债权人自得请求参预分配 (参照补订民事执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