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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5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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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5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5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5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1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64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05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民法亲属编关于夫妻协议离婚契约,并无不适用附条件法律行为之规定,惟来文所举两说,均欠明了,如果其离婚条件,确载明某乙须赔偿财礼一百元与某甲收领始能离异字样,自应于其条件成就后,发生离婚效力,否则协议离婚契约成立为一事,约定赔偿损失费给付迟延又为一事,并不互相牵涉。据称甲乙协议离婚字据成立后,某乙于未将财礼费给付某甲前与人通奸,某甲究竟有无告诉权,应依上开指示,探求甲乙间当时订立字据之真意而为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