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37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3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7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会法第二十二条所定第一款情形之解任,系指委员已经就任者而言,若被选之监察委员并未就任,即无解任之可言,于职员改选时,自可当选为执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