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38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8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8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6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对于正式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迳向第二审法院声明上诉者,除当事人不在原法院所在地受送达者(无论两审法院是否同在一地)外,均不得扣除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