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81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38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8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66 条 ( 24.01.01 ) |
对于正式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迳向第二审法院声明上诉者,除当事人不在原法院所在地受送达者(无论两审法院是否同在一地)外,均不得扣除程期。
←司法院院字第138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8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3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2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8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66 条 ( 24.01.01 ) |
对于正式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迳向第二审法院声明上诉者,除当事人不在原法院所在地受送达者(无论两审法院是否同在一地)外,均不得扣除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