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395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3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9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补订民事执行办法,由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准予补行备案,经国民政府于民国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令院知照,凡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前,关于此项解释之院令,与该办法有抵触者,不得再行援用。

  (二)在第一次拍卖日期终竣以前,已依保全程序,对于该拍卖物业经声请假扣押,自得参与分配。

  (三)补订民事执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之第一次拍卖期日,系指查封后第一次拍卖之期日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