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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2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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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2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2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2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0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12、433 条 ( 24.0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旧民事诉讼法第四三三条第一项但书之特许上诉,不过特许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三百元者之得以上诉而已,至于该上诉人之提起上诉,自应仍受上诉法定不变期间之限制,并应注意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