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42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42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2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2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之事务费,既将代表人数与资本额并列,则此例负担时,当然以两项为标准,至其比例之方法,依该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即应由商会于章程中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