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28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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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3 页 | |
商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之事务费,既将代表人数与资本额并列,则此例负担时,当然以两项为标准,至其比例之方法,依该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即应由商会于章程中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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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3 页 | |
商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之事务费,既将代表人数与资本额并列,则此例负担时,当然以两项为标准,至其比例之方法,依该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即应由商会于章程中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