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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2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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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2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2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3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诉愿事件因程序不合不予受理者,固应作成决定书,此种决定书送达后,如诉愿人另提出应予受理之新事实,仍向原决定机关请求受理,其请求受理者,既系另一新事实,即无一事再理之嫌,自得予以受理,不必撤销前此之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