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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4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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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4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4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4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34 页

相关法条:票据法 第 82、93 条 ( 18.10.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乙以丙为受款人所发之汇票,如已由丙依空白背书转让于甲,复由甲转让于丁,则丁对乙依法行使追索权时,乙不得主张对丁不负责任,亦不得以丙有函止兑,否认追索权之行使。